中国IDC圈3月7日报道:“大数据时代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共享是政府管理、商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需要。但与此同时,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出现许多问题,公民正处在隐私权被不法侵害的尴尬境地。”全国人大代表、广博集团董事长王利平认为,在现代治理主要是法治治理背景下,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依法保护,应当成为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当务之急。

“互联网+”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最显著的标志,也成为各行各业迅猛发展的驱动力。王利平指出,在实际生活中,各种名目的商业推销和宣传,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普通信件铺天盖地而来,包括姓名、职业、电话、家庭住址,甚至银行存款、投资状况等在内的个人信息资料被公然暴露在陌生人面前,其结果往往是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使得诈骗、敲诈、恶意“人肉”等犯罪现象屡见不鲜。

王利平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互联网使个人隐私更具经济价值并更易得手。个人信息的网络化、数字化容易出现不安全因素,使隐私权的窥探、获取和非法利用更为容易,而带有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时代比传统社会更具经济价值,能为商家和不法人员利用,客观上刺激了不法人员非法获取、利用个人信息。二是社会诚信机制建设不完善、诚信机制建设不健全,不法人员趁机钻诚信机制不健全的空子,恶意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三是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当前,我国虽然在诸多法律上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但这些法律规定主要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定隐私权的范畴,如何区分侵权责任,司法实践操作性较差,公民维权成本高。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对政府的信息公开与互联网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该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单靠政府部门是不够的,需要以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全社会对个人的隐私保护。”因此,王利平建议,“尽快建立防火墙,专门制定出台《个人隐私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把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范围、内容和保护方法,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等完整地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为个人隐私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相关立法中,尤其要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他建议,在起草或完善相关立法时,立法机关应把个人隐私权放到相关立法中考虑,既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也要加强对违法者合法隐私的保护。

“在当前的很多司法案件中,违法或涉嫌违法公民的合法隐私权益屡被侵犯,并被媒体或网络无限放大。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全球性、不完善性,以及隐私权侵权案件在侦查、起诉、取证、审判等方面存在诸多客观困难,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三大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时,必须考虑互联网的特征和内在规律,进行科学立法。”王利平表示。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权,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个人的隐私权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在涉及损害名誉时,对个人隐私权予以保护,即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但毋庸讳言,这种保护非常有限。因此,在立法完善前后,司法机关应通过科学的司法解释、严格的司法活动大程度保护个人隐私权。”王利平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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